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知局开具的,针对外观和
实用新型专利,反映对比文件与被评价专利相关程度的表格部分,以及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说明部分。
谁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如何申请?
因为外观专利和
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流程,所以其专利权具有不稳定性,那么在某些情形下,需要确认专利的实质是否具有稳定性,此时就需要向国知局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了。
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
1. 未发现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
2. 对于被评价专利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评价意见,并给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明确结论。
那么谁可以向国知局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呢?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第1款的规定: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其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
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