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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盛阳专利 2020-04-29 14:01:00

    2018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和审查机制等事项,江苏省根据《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江苏实际,于2018年10月30日制定出台了《江苏省贯彻〈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江苏省发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在《办法》明确的相关审查机制的基础上,分别对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的具体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审查时间、审查材料、审查流程。
    例如:对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对外转让,《实施细则》规定:省商务厅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分别对该技术出口项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省商务厅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相关材料转至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省商务厅转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拟转让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书,反馈至省商务厅,同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实施细则》规定:省商务厅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对该技术出口项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省商务厅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相关材料转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限制出口技术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至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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