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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及限制

盛阳专利 2020-06-11 14:01:00

    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许多公司都开始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那么,申请软件著作权时,其权利归属如何确定?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呢?下面,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http://www.zscqw.net/为您解答。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及限制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及限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 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4) 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但如果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职务开发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6) 继承和转让
    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及限制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及限制

 
    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2、相似软件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各位已经对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及限制有了初步了解,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欢迎致电我所或莅临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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