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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权利人如何判断销售方是否知道其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
盛阳专利
2020-08-03 14:01:00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如下:
“发明和
实用新型专利
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中,考虑到侵权产品销售者进行侵权判断的实际困难,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鼓励打击侵权源头,专利法第七十条对侵权产品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免责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销售者对其销售的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是否知道,应当结合有关情况综合判断。
比如:销售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前销售过专利产品,或者销售者购进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不合理地低于专利产品市场价格等,均可以认定销售者知道其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
如果上述情况均不存在,仅仅是权利人向销售者发出了侵权警告函,则要对该警告函所记载的信息内容进行考察。如果该警告函记载或者附加了被诉侵权产品信息、专利权信息(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证书复印件等)、侵权比对基本信息及联系人信息等,销售者收到该警告函,原则上应该推定其知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
以具体的案例说明:
A锅炉排汽阀厂向销售着发出《通知函》称其销售的全自动排气阀已经侵犯其专利权。同时附有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对于该《通知函》能否使得销售者在主观状态上知道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需要对《通知函》所记载的信息内容是否充分进行考察。
但是,销售者却认为A厂要提供认定侵权成立的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他们才能判断是否进实施了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认为:权利人需要向销售者提供认定侵权成立的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才能构成销售者在主观状态上对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的“知道”,认定标准过高,应予纠正。
综上,也即是说,权利人向销售着发出《通知函》,需要在文件中给出尽量充分的信息,使其了解侵权事项。并非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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