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项目申报
联系盛阳
盛阳首页
专利类服务
项目申报服务
商标类服务
著作权版权事务
知识产权其他事务
成功案例
盛阳资讯
关于盛阳
首页
>
盛阳资讯
>
常见问答
>
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起诉时是否必须提供检索报告
盛阳专利
2020-08-06 10:01:00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
实用新型专利
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可以
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可见,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出具检索报告并非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不属于专利权人必须承担的举证义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未提交检索报告并不影响专利权人的诉权。
即,实用新型和
外观专利
提起诉讼的时候,并非必须检索报告,在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时,提供即可。
分享到
新品推荐
商标注册
国外专利申请
高新认定
发明专利申请
热点推荐
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含哪些内容?
2021年上半年中国版权中心登记量数据统计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如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