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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关于专利权发生转移时提交的证明材料
盛阳专利
2020-09-16 13:26:58
专利权发生转移时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哪些?国知局在2019年发布了弟328号公告,针对《审查指南》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了修改。其中,一部分内容涉及到了专利权发生转移时提交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盛阳小讲堂:关于专利权发生转移时提交的证明材料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
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
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者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者盖章不一致的
。
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详细参照:
http://www.sipo.gov.cn/zfgg/1142481.htm
此部分的原内容如下:
(2)申请人 (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
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
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 (或专利权人) 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上述内容中发生变更的部分为:
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
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者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者盖章不一致的
。
根据国知局提供的解读思路
(1)根据《合同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或者赠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在《指南》中明确转让和赠与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财产权,作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变更登记应谨慎对待。为避免当事人通过伪造他人签章,擅自转让他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情况发生,在审查权利转让或者赠与的变更请求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必要时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以辅助判断转让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可以有效降低因仿冒签名形成的虚假证明文件而变更合格的可能性。
具体参照:
http://www.sipo.gov.cn/zcfg/zcjd/11433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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