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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与技术秘密保留之间的关系

盛阳专利 2018-01-29 14:01:00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 款的规定,专利的说明书应该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这也是立法宗旨,以公开换取保护。但是有些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常常希望保留技术秘密,不愿意过多公开,今天小编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下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与技术秘密保留之间的关系。
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与技术秘密保留之间的关系

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与技术秘密保留之间的关系


首先,审查员再审查一份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时,是依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实现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可以,则说明书公开充分,否则,公开不充分,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让申请人进行意见陈述,对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申请人在意见陈述时较被动,很容易出现修改超范围或者陈述理由无依据的情况,导致申请被驳回。因此,建议申请人,在保留技术秘密时,要以充分公开为前提,撰写专利说明书时,必须要将本发明的主要构思进行充分的公开,以使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对于实施本发明比不可少的技术秘密,是不能保留的,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的,应只是一些附加的技术要点,在没有这些技术要点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仍然能够实施本发明,但实施的效果不如包含这些技术要点时的效果,也就是说,没有这些技术要点的情况下,实施出来的产品或方法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那么,如何处理充分公开与技术秘密保留之间的关系呢?
对于解决技术问题所比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必须充分公开;当保留技术秘密后,应保证本申请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被保留的技术秘密应有实际意义,否则保留无益。
什么情况下,说明书属于公开不充分呢?审查指南中给出了五种情况:
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
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
1)说明书中只公开了一种设想,还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实施,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公开的技术方案后,无法达到本申请的目的,产生本申请中的积极效果。
2)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某个或某些必要技术特征,或者虽然有记载,但其仅仅是重复权利要求书中的话,并没有给出详细说明。
3)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或者没有清楚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又不能从说明书中找出本申请的真正目的。
4)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本申请的积极效果,或者所记载效果过于夸大,不足以使人信服。
5)说明书中没有任何的实施例或者具体实施方式,或者有记载,但记载的内容不支持独权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以上便是简单阐述了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与技术秘密保留之间的关系,如果您对专利说明书的编写或者专利申请相关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随时咨询我们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盛阳专利--为您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事务,咨询热线:400-6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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