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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盛阳专利 2021-01-22 14:01:00

国知局在2019年发布了弟328号公告,针对《审查指南》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了修改。其中,一部分内容涉及到了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和申请人,具体如下:
关于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关于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详细参照:http://www.sipo.gov.cn/zfgg/1142481.htm
 
在《审查指南》中的原有的内容,如下: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 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经过对比,可知修改点为:
(1)分案申请的的申请人必须与提出分案申请时的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2)针对分案的再分案的申请人也必须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3)分案申请的再分案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的发明人或者部分成员;
 
可知,其中(1)的内容,比较复杂,如果原申请存在两个需求,第一是需要变更申请人,第二是提出分案,那么,有两种对应方式:
(1)先提出申请人变更,等到申请人变更成功,则以变更后的申请人的名义提出分案申请;
此种对应方式符合要求: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提出分案时无需提供任何申请人相关的证明材料;
(2)先提出分案申请,等到分案申请受理通知书拿到之后,再把原申请和分案申请一起打包共同提出变更申请人;
这种对应方式也符合要求: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但是,不要出现下面的情况:
虽然提出了原申请的申请人变更,但是在变更成功之前提出了分案申请,并且分案申请以变更后的申请人的名义申请;这种情况就导致了不符合条件: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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