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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学领域实用新型专利的撰写

盛阳专利 2018-02-10 14:01:00

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与构造的结合做出改进的技术方案。电学领域实用新型申请的撰写既要符合专利法中对保护客体的要求,又要能够对产品实现适当的保护范围,因此具备了自身的特点,在撰写和审查中也呈现了一些热点和难点。
专利申请从撰写到获得授权有许多影响因素,电学领域容易导致无法授权的类型有以下几种:节约能源类,功能模块类,功能性限定类。这些类型的申请能否授权涉及原始申请文件的撰写水平、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理解、答复、文件修改等方面。
电学领域实用新型专利的撰写
电学领域实用新型专利的撰写
一、节约能源类
(一)永动机型申请
电学领域中分类号 H02K53/00、H02N11/00 均亦涉及永动机申请,其表现形式多样,例如利用重力、永久磁铁力、弹簧力、浮力、电磁力等等 1,其技术方案经常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随着申请人对实用新型撰写方式的了解,越来越多的申请不会提及永动的特征,增强了此类申请的隐蔽性。审查员会分析所涉及的物理原理是否符合相应的物理定律,注重其外部输入、输出能量的关系,并对有疑问的地方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往往进一步阐明其结构的合理性,却无法阐述清楚其技术方案外部输入能量源,输入大于输出等符合经典物理学定律的理由。
(二)新兴的物理理论型
此种类型申请的申请人对发明原理的理解与设想与现有的物理原理常常不相符,有的甚至是依据错误的物理概念而产生的产品。
新兴物理理论的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时常常一味阐述与经典物理学相悖的理论,但是又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事实支持其理论。无的放矢地强调新理论的合理性、优越性,不能起到有针对性地答复通知书的效果,申请亦无法获得授权。
(三)收集新能源型
随着风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此种类型的申请大量出现,其中涉及能量循环的申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部分会存在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的缺陷。
审查员会结合技术问题、工作原理、有益效果等方面来分析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而无法授权的申请在撰写上常涉及能量循环的问题,有益效果无法达到等问题,申请人在撰写原始文本和答复通知书时要有针对性地解释清楚,否则无法授权。
二、功能性限定
电学领域申请的权利要求,如果仅记载具体的组成部分、连接关系等特征,会使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局限于具体的实施例,也会难于清楚地表达技术方案中各个组成部分的功能和效果。在电学领域使用功能性限定的写法,可以使权利要求变得清楚,保护范围恰当。典型的写法是“用于(功能)的(装置)”或“一种(装置),用于(功能)”。
(一)一般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
含有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首先应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通常将功能性限定作为对电路结构的特征的进一步限定是允许的,而将权利要求写成单纯功能的写法则是不允许的。例如:“一种电池控制单元,其特征在于可以在充电电池电量不足时自动充电”。技术特征中仅有功能而无具体的技术手段是无法授权的。随着实用新型引入新颖性审查,结构过于简单、撰写过于上位的功能性限定有可能会面临着不具备新颖性的问题。
(二)、功能模块类
随着计算机、通信的发展,涉及软硬件技术改进的功能模块类申请在实用新型电学领域越来越多。一种是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这类申请通常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计算机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法来撰写。表述中常有“如果”、“当”等暗示步骤的语句,这类申请只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属于对软件或方法本身作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不符合授权条件。
另一种是含有虚拟功能模块类的申请。由于该类申请无法避免解决技术问题部分或全部依靠计算机程序或协议来实现其功能,因而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要求。
本文重点归纳了实用新型电学领域无法获得授权的常见类型:节约能源类,功能性限定类,功能模块类。结合案例对案件的技术方案、审查意见、申请人意见陈述进行分析,梳理了审查员与申请人的不同立足点,申请不能获得授权的原因,希望有助于申请人了解如何避免常见的实质性缺陷,提高撰写文本的质量。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有对口的化学专利代理人,可以为您的专利申请提供正规的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随时咨询: 400-6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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