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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日

盛阳专利 2017-11-30 10:01:00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过程中要求优先权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其中外国优先权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就同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后,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以在先提出的日期作为后一个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期的权利。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日

要求本国优先权应满足以下条件:(1)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和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为同一人。(2)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规定仅适用于发明或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而对于外观设计的专利申并不适用。(3)本国优先权同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发明均享有优先权,也可以要求该发明专利中的部分内容享有优先权。(4)当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提出时,在先申请的专利即被视为撤回。(5)在要求多项本国优先权时平行将几项合于一案要求本国优先权可以,但是垂直互为基础要求本国优先权则不行。

现对本国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举例说明:如果申请人在201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但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该专利的申请被知识产权局驳回或者由申请人自己主动撤回,然后在一年之内申请人对该专利的技术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且该申请人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个类似的专利申请,那么在初次申请与二次申请的时间之间如果有他人以类似的技术提交了一个专利申请,并且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二次申请的时间之前,此种情况下在先申请人在二次申请的时候可以在专利请求书中要求优先权声明,那么初次申请日期2010年2月1日即为二次申请的优先权日。

针对以上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要求优先权的专利要进行核查,如果二次申请的专利技术内容确实是在初次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该优先权日以后的他人提出的类似专利申请予以驳回,起到保护申请人的二次专利申请的作用。但是并不是申请人提出的以在先申请为基础的二次申请的全部内容都符合优先权的要求,对于二次申请中包含不同于初次申请的新的技术内容不能享有优先权,可见优先权的作用主要在于客观上可起到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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