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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
盛阳专利
2021-11-10 10:01:00
假冒专利的行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
“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
首先,以营利为目的并非《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假冒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
其次,事业单位等非盈利部门即便不营利,其宣传行为亦误导公众认为其拥有专利权,该行为同样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
最后,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
利用专利标识进行宣传的行为通常与生产、经营有关,故即便当事人以此理由进行抗辩,也不能否定假冒专利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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