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阳专利 2018-03-20 10:01:00
专利实审答复
审查员找到的对比文件也就是现有文件,在判断新颖性的时候,采用的是单独对比原则,也就是说,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与专利申请文件只能进行一对一的单独对比,不可将多篇对比文件与专利申请文件结合对比,若审查员将多篇对比文件结合后反驳专利申请文件的新颖性,代理人可凭这一点进行反驳;一般来说,主要是看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如果全部公开的话,也就是缺少新颖性,若从属权利要求也全部被对比文件所公开的话,那么该篇专利申请文件就是无新颖性,很可能通过无新颖性而被驳回,那么也就要求代理人要仔细研究对比文件和权利要求中的区别点在哪里,若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找出了区别技术特征为A,那么就可以论述其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紧接着论述,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比,找出了区别技术特征为B,那么就可以论述其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而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也是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
实审答复中新颖性及创造性判断
在专利的实审答复中,创造性的答复同样重要,一般在审查员给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也主要是专利文件的创造性进行审查,同时针对专利文件进行对比文件的检索,用于反驳专利文件的创造性,那么作为一个专业的代理人,也就是需要对其进行充分的论述,以使专利文件既能够保持较大的权利保护范围,又可以使文件得到授权。
假使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了两份对比文件,记为D1和D2,通过文件比对和分析,D1与发明专利文件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公开的技术特征多,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D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基于该区别特征,具有**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D1没有公开A,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启示;而D2没有公开A,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A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发明专利文件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发明专利文件1相对于D1和D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上述的例子分析分别阐述了在实审答复时如何答复专利文件的新颖性及创造性,您看了之后是否有了大致的思路呢?亦或是仍然存在诸多疑问?这都不是问题,盛阳专利有数位从业多年具有实审答复经验的专利代理人,在这里您可以解决您专利申请道路上的困难,欢迎咨询:400-60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