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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协会软件工作委员会成立 软件版权保护引入社会组织力量

盛阳专利 2017-10-20 10:01:00

2017年9月7日,"中国版权协会软件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国版权协会软件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国版权协会的二级委员会,在软件企业对于版权保护的意识和需求逐年上涨的情况,将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在加强版权保护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
中国版权协会委员会
软件版权,即“计算机软件版权”,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著作权人是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以下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复制权,5发行权,6、出租权,7、信息网络传播权,8、翻译权,9、应当有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减轻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侵权行为如何判定呢?现有的主要判定标准为“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加排除合理解释法 ”:“实质性相似”是指已登记软件版权的原程序与侵权方的新程序存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实质性的相似点,一般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认定;“接触”是指对方有接触软件的可能,由软件版权的权利人进行举证,例如曾经作为单位员工、合作单位或销售商,具有复制权利人的软件产品的可能,毕竟还是存在两者独立开发出相似软件的可能,所以在软件版权的侵权判定过程中必须存在“接触”,法院才能推断软件程序侵权,但由于软件版权的权利人直接举证“接触”的事实十分困难,故在司法实践中,软件版权的权利人采用举证“接触”的可能性;“排除合理解释法”,其中,“合理化解释”由侵权方进行举证,我国允许被告通过“合理化解释”,即通过类似上文提及的两者独立开发出相似软件,或者来源于第三方的善意提供的理由,对软件中实质性相似部分作出合理的解释,以此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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