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阳专利 2017-10-17 10:01:00
1.独权的撰写格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独权应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特征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采用这种撰写方式后,既可以清楚的说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关系,又可以强调其自身的实质内容。
上述撰写方式的优点如下:
(A)有助于加快审查程序:上述写法便于审查员快速理解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及它的实质内容;
(B)有利于专利许可贸易合同的签订以及使用费的确定:上述写法便于公众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的理解,以及与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
(C)有助于竞争对手做出是否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上述写法便于竞争对手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的理解,以及与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从而获得更多、更确切的信息;
(D)使独权更加简明。
不过,有些情况并不适用于采用上述写法,如:
(A)用途发明、开拓性发明或化学物质发明;
(B)发明点在于组合本身的组合发明,且组成本发明的几个已知技术对发明本身所起的作用难分主次;
(C)改进的方法发明,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现有方法中的某个步骤,或者改变步骤的先后顺序,或者省去某个步骤所采用的材料等,以及其它的类似情况;
(D)改进的产品发明,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现有产品中的某个部件,或者省去已知组合物中的某个组分,以及其它的类似情况。
下面介绍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A)对于同类型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撰写格式;
(B)对于不同类型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格式:
☆引用权利要求1;
☆不引用权利要求1,而是使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来描述。
可以看出,第一种格式更加简明。
2.独权的实质性要求:
(1)独权应清楚、正确的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确定其保护范围。
需注意下述几点:
(A)确保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也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B)不可以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中重复描述同一技术特征;
(C)对于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列出产品的各部件或结构之外,还应该对各部件或各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做出描述。
(2)独权应反映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其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独权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具体来说:
(A)独权中应包括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需的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
(B)独权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方案,不需要写入非必要的技术特征,更不应仅仅局限于某个具体实施方式。
(4)独权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具体来说:
(A)独权中描述的技术方案也应说明书中记载。
(B)独权中出现的功能性描述或概括性描述,应当能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够自然而合理地推出。
(5) 一件专利申请中的几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满足单一性要求,即应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