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法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主动或者依照审查员的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原申请不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拟授权的申请: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驳回的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被视为撤回的申请:需要办理恢复权利手续,再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分案申请的类型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否则申请阶段会被驳回,无效阶段会被无效。
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