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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专利:关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定义
盛阳专利
2024-03-11 10:01:00
盛阳专利:关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定义
职务发明通常是指个人在受雇期间利用工作环境或条件所进行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根据前述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包括“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又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另外,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是否属于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应当具体考察发明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具体工作内容等是否与诉争专利的研发存在关联,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诉争专利与发明人所在单位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联系就认定诉争专利系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判断相关性时还应考察诉争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诉争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越大,判断相关性的尺度应越宽,对现有技术的贡献越小,判断相关性尺度应越严。
单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员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明确任务范围,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免发明创造完成后,双方为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产生纠纷。
同时,发明人为了证明专利与自己的工作相关,应该保留日常的工作微信或者邮件作为证据,且保留的证据中的内容,应该是与专利的技术方向直接相关的内容。如果保留的证据内容与技术方向不相干,或者相关性很弱,也不能够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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