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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注册的主要情形,认定标准有哪些?
盛阳专利
2024-06-18 10:01:00
商标注册是常规的保护自身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手段之一,但遇见了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企业又该怎么办呢?盛阳专利今天将要给大家带来,是有关“商标恶意注册的主要情形,认定标准有哪些”的内容,大家一定要耐心仔细地阅读下去哦。
商标恶意注册的主要情形,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
商标恶意注册的主要情形
1. 投机型抢注:这类商标的注册人通常不是出于实际使用的需要,而是为了囤积商标并以此牟利。他们抢注的对象可能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尤其是国外知名但尚未进入中国的商标;也可能是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还可能是名人姓名等。
2. 同业竞争者抢注:来自同业竞争者的恶意注册也占据了重要比例。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不少商标恶意注册人将同业竞争者已经在先使用但尚未注册的标识在相同或相类似甚至并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并在商标获准注册后采取“维权”手段,阻止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并以此达到遏制竞争对手、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的目的。
3. 特定关系人抢注:在商标恶意注册案件中,不少恶意抢注者与在先权利人曾具有代表或代理的商业关系,如曾是在先权利人的经销商、代理商、进口商、特许经营人、商标被许可人等。他们因与在先权利人曾经存在的商业合作关系而充分知悉某一商标的市场价值与潜在利润,故往往在合作结束后甚至合作中恶意注册合作方的商标及相关标识,以期日后通过高价售卖或自主经营等方式获得不当利润。
二、商标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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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文给大家带来了“
商标
恶意注册的主要情形,认定标准有哪些”等内容,不知道通读完全文以后,诸位是否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如果真的遇见了投机分子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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