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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侵权诉讼中的许诺销售

盛阳专利 2025-01-08 10:01:00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盛阳小讲堂:侵权诉讼中的许诺销售
盛阳小讲堂:侵权诉讼中的许诺销售

 
其中的“许诺销售”指的是:
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亦称提供销售或为销售而提供,简言之,就是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通过专利法第11条第一款的内容,可知,对于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所有环节都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内。
 
然而,对于许诺销售的判断,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并不是提及了专利的名称就是许诺小说,下面以一个具体的例子进行说明:
A公司的专利保护了“B网络”,“B网络”构建主要部件是“C装置”;“C装置”为D公司的产品。当D公司在销售“C装置”的时候,在“C装置”的说明书上写明本产品支持“B网络”的搭建。此时,D公司的行为是否是许诺销售呢?
法院对此的裁判结果为:
专利法所禁止的许诺销售行为针对的对象应该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或者利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是由基站控制器、基站、信号旁路装置组成,各组件之间具有特定连接关系,信号经由特定路径传输的系统。D公司是基站控制器、基站设备等的设备制造和销售商。虽然D公司网站及相关产品技术手册介绍其基站控制器与基站设备均支持B组网,但是该介绍主要是对基站及基站控制器产品用途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推销可以广泛运用于多种组网方式的基站及基站控制器,而非对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对象本身进行针对性描述与推销。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D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许诺销售,并无不当。
 
即,专利法所禁止的许诺销售行为针对的对象应该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或者利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判断是否构成许诺销售行为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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