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盛阳专利 2025-12-17 10:01:00
一、“同日双申”处理方式:回归立法本意,强化程序义务
核心变化解读:
1. 程序刚性增强
新规删除了“可以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途径,要求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循“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单一路径。这意味着“同日双申”中实用新型专利权已成为发明授权的前置条件,不再允许通过修改发明权利要求来规避重复授权问题。
2. 声明义务法定化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分别说明“同日双申”的事实。这一说明不仅是为审查员提供线索,更是对公众的公示义务,使公众在查阅实用新型专利时即知晓可能存在对应的发明专利申请。未履行此义务的,即使发明专利申请具备授权实质条件,也将面临驳回风险。
3. 制度定位回归
“同日双申”制度最初是为缓解审查积压而设的临时措施,2008年《专利法》修改时将其纳入第九条第一款。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该制度作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例外,强调申请人在享受“快速保护+发明专利”双重便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程序义务,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
实践影响:
1.申请策略需调整:申请人如选择“同日双申”,必须在提交申请时作出明确声明,并做好在发明授权前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
2.风险管控加强:未声明“同日双申”可能导致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即使实用新型已获授权。
3.公众预警功能强化:公众可通过专利公告及时知晓“同日双申”情况,减少“不知情侵权”风险。
二、创造性审查标准:聚焦发明实质,避免形式化评判
核心变化解读:
1. 突出“贡献特征”核心地位
新规明确指出,权利要求中未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特征,在创造性评价中通常不予考虑。这引导审查员与申请人更加关注发明的实质贡献,而非权利要求的表面篇幅或特征数量。
2. 澄清创造性判断误区
修改特别提示应避免两种常见误区:
✔将“区别技术特征的多少”等同于创造性高低;
✔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大小”与创造性有无直接关联。
这有助于纠正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形式化评判倾向。
3. 整体评价方法优化
适应性调整了技术方案整体评价的表述位置,保持“整体考虑、综合判断”原则的同时,强调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把握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实践影响:
1.专利申请撰写更重实质:申请人需在说明书中清晰阐述发明构思、技术问题及解决手段,在权利要求中突出“贡献特征”,避免堆砌无关技术细节。
2.审查沟通更聚焦核心:审查意见与申请人答复将更集中于对技术问题解决有实际贡献的特征,提高审查效率与质量。
3.专利质量导向更明确:引导创新主体进行实质性创新,而非通过“包装”或“扩充”权利要求来寻求授权,促进高质量专利产出。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对“发明实质审查”的修改,既是落实《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从“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转型的关键落子。通过“同日双申”的刚性约束倒逼程序合规,通过创造性评价的“贡献导向”引导实质创新,新规将有效过滤低质量专利、减少权利冲突,让真正具备技术突破的发明创造获得精准保护。
最后建议:选择“同日双申”时需严格履行声明义务并提前规划专利权放弃方案;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聚焦发明实质,剔除无关技术特征,突出对技术问题的实际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