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盛阳专利 2026-09-14 10:01:00
一、法律上的三种“公开”方式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①出版物公开、②使用公开和③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①出版物公开:可以是纸质出版物、视听资料,也可以是存在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②使用公开: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招标投标等方式;
③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
只要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以任何一种方式为公众所知,就将丧失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授权。所以技术内容一旦处于不特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无论是否有人实际获取,即构成公开。
二、不经意提前公开的场景
以下几种常见行为,都可能在不经意间破坏专利的新颖性。
1. 电商平台展示
在淘宝、京东、亚马逊等平台发布商品图片,商品一旦上架销售,这个产品设计就被置于公众可得的状态。正规电商平台的运营管理制度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供了基础保障,平台服务器生成的交易记录、上架时间等数据都可会成为证明。
2. 展会公开
在国际或国内展会上展出新产品,同样构成“使用公开”。展会的宣传册、现场照片、媒体报道等,均可作为公众获知产品的证明。
3. 社交媒体营销
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平台的公开推广内容,同样可能被认定为现有技术。由于这些平台的内容面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布时间具有自动记录功能,也会被视为证据。
4. 朋友圈与群聊展示
朋友圈和微信群聊的情况相对特殊。在实际的法院起诉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微信朋友圈信息发布机制,发布者的具体情况,信息的具体内容、发布方式及发布时间,该发布者微信朋友圈的主要用途等。
总的来说,如果朋友圈以商业营销为主要用途,且内容未设置可见范围限制,则较大概率被认定为公开;反之,如果仅为私人分享且设置了可见范围,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公开。
三、小范围传播后及时清理可行吗?
不少申请人抱有侥幸心理:我在朋友圈发了产品照片,但马上删掉;我参展了,但展会结束后把宣传册收回来了;我在电商平台上架了,但过几天就下架了,这样是不是就没事了?
从具体规定来看,这种操作是有风险的。
专利法判断公开的标准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否获得”,而非“公众是否长期存有”。只要在某一时刻,信息处于公众可以获取的状态,公开行为就已经完成。即使事后删除、下架、回收,也无法改变“曾经公开”的事实。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如果检索到公开记录,依然可以据此认定现有技术,驳回专利申请。
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公开行为,及时删除、下架、回收,虽然无法改变曾经公开的事实,但可以显著降低审查员在实质审查中检索到该公开记录的概率。
互联网信息多如繁星,审查员主要依赖专利数据库和常规搜索引擎进行检索。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信息已经消失,审查员未检索到,那么专利申请仍有可能顺利通过审查并获得授权,所以及时清理传播记录也是一种实操中可行的方法。
专利知识拓展
专利先公开再申请的例外情况
我们说尽量不在申请日前公开技术方案,但不是一竿子打死所有情况,有那么几种情况可以先公开再申请。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这些情形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即申请日在公开日后6个月内提出,不丧失新颖性。
需要注意的是电商平台、朋友圈、社交媒体公开属于申请人自行公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