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实用新型申请中大量出现了对应风能、光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的专利技术,其中可能涉及的能量循环的方案会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2 条第 4款中关于实用性的规定的缺陷。今天,盛阳专利(www.zscqw.net )就来跟大家分享下不具备实用性的实用新型案例分析。
盛阳小讲堂:不具备实用性的实用新型案例分析-【盛阳专利】
具体案例如下:
一种电动汽车,在电动车上安装风力发电系统。工作原理是,蓄电池驱动汽车行驶,当车行驶达到一定速度时,带来的风使风力发电机转动,把发出的电输送给车辆蓄电池,节约车辆所耗电能。
该技术方案实质上是“汽车动能——风能——电能——汽车动能”的循环,转化过程中未从外界注入新的能量,而在能量的多次转化中,存在大量损耗。笔者认为,该方案与永动机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而不具备实用性不同,该技术方案能够运转,并未违背物理学定律,但是相对于未安装此种节电装置的车辆而言,增加的循环环节只会损耗更多的能量,使蓄电池更早耗尽电量,无法达到“节约能源”的效果,不能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有用的效果,而不具备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申请人争辩的立足点一般在于:风力是外界能源,风力发电装置并未增加风阻。
对申请人观点的分析:风力发电装置受到的风力永远是与车辆行驶方向相反的阻力风,速度越快,风力越大,其风能来自于汽车蓄电池的电能,若无阻力风,风力发电装置则无法工作。其节约能源的无效性是与未安装此类装置的车辆相比,因为无法达到声称的效果而不具备实用性,其工作原理上的缺陷决定了即使申请人意见陈述亦无法获得授权。
此种申请热衷的节能方式还有:燃油车辆通过风力发电系统的转化,存储电能到车辆蓄电池,构成车辆行驶的补充动力,电能与燃油动力构成车辆的双重补给,降低耗油量。
盛阳专利(www.zscqw.net)认为这种方式虽然构成双重供给,但是风能转成电能环节的根本动力还是燃油产生的汽车动能,增加的环节只会消耗更多的燃油,达不到降低耗油量的效果。在能量循环环节的工作原理和声称的效果是类似的,最终无法获得授权。
通过上述结合案例对案件的技术方案、审查意见、申请人意见陈述进行分析,梳理了审查员与申请人的不同立足点,申请不能获得授权的原因,希望有助于申请人了解如何避免常见的实质性缺陷,提高撰写文本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