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阳专利 2017-12-27 10:01:00
如果是同行应该也会经常有这种感觉,专利方案提出的仅仅是一种设想,或者对技术内容仅给出了原则性的指示,而未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其次虽然给出了解决手段,但该手段含糊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进行具体的实施。再者虽然给出了解决手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这些手段并不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接着就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由多个技术措施组成,而其中比较主要的技术措施,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然后对于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够成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未提供相关的实验证据,就会出现说明书中将本申请的必要技术特征当作技术秘密进行了保留,未公开,导致说明书撰写不适当,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实质性内容。这些都是撰写专利说明书时常困扰我的问题,刚开始的时候没经验,总是要请教前辈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后来慢慢的自己也总结了一套经验,下面也供大家参考下。
首先,我们要有效地避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说,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一项基本要求。
其次,如果我们已经收到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那么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是不能通过向申请文件中补加实施例和/或补充技术特征的方式而克服的,因为这种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超出了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我们可以通过提供正规出版物的证据来证明不清楚或不完整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其中正规出版物通常包括专利文献,带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的书刊类出版物,由国家、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和以公众可以浏览的在线数据库方式定期出版公开的在线电子期刊等。而非正规出版物通常包括自行印制并通过非正规出版发行渠道散发的图集、产品目录、产品样本、会议论文等。证明了该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也就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该现有技术实现该技术方案,那么也就达到了“能够实现”的要求,证明了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
我们还可以通过陈述意见的方式来说明该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如果我们意见陈述中分析说明某一技术手段可以很容易地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确定,从而实现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这样也可以克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在申请专利时,为了更稳妥的获得授权,个人建议申请人尽量详尽的公开所要保护的技术。如果想“留一手”,可以通过公开至少一个能够实现的实施例的方式,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即获得了一定期限的排他权利,还保护的自己的核心技术,实现“鱼”与“熊掌”兼得。
在这儿学习了几个月,虽然跟那些前辈相比自己还相差甚远,但是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的每一位员工都会很耐心地为我讲解,帮助我解决我遇到的问题,在这儿的几个月学习了很多,收获也很多,尤其是在撰写专利说明书是遇到公开不充分怎么破。如果大家也有专利方面的问题或者专利申请方面的需求,不妨来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盛阳热线:400-60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