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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就有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 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而审查指南中也就此部分内容做了如下解释: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包含帮助理解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 不可缺少的内容,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众所周知,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本发明以及支持权利要求书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撰写这部分内容时要求首先至少具体的描述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所描述的内容就能重现本发明,而不必再付出创造性劳动。再者如果权利要求(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过概括性(或者功能性)的描述,在这里应该给出至少两个具体实施方式,除非这种概括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明显合理的。其次本部分不要求对已知的现有技术特征作详细的说明,但对区别技术特征及其之间的关系、功能、作用等必须详细说明。而且也应当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应,并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做出详细说明,从而对权利要求进行支持,同时对于充分公开本发明而言所必不可少的内容,应当将其具体的写入说明书中,而不能采用引用的方式撰写。如果涉及产品发明,则不同的实施方式应是具有同一构思的具体结构,应说明其机械结构、电路等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另外如果涉及方法发明,不同的实施方式可以通过所涉及的工艺条件的不同参数或范围来表示。此外在结合附图描述时,应引用附图标记并将其放在相应部件的名称后面,不用加括号。
再进一步来看,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并至少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也就是说审查指南没有要求说明书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将所有的优选、附加的技术方案均做描述,而是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为依据,至少描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说了这么多,您是否对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撰写有了新认识呢?有了新的认识,如果您此刻恰好有 专利申请的相关需求,或者是您对专利申请还有任何疑虑,可以直接咨询盛阳专利,我们将提供专利相关解答,为您的专利申请之路保驾护航,咨询热线:400-60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