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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答辩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二、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
三、提供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 《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
五、 提供近3年使用注册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标有企业商标名称的交易发票、签订商标注册号的相关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商标用于宣传、展览证据等等,以及找出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
商标撤三办理手续流程:
制作标准书件——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