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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在何种情况下不丧失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其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且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需作出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及展出或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且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若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则认为该申请不能满足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要求。
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在何种情况下不丧失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及审查过程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均会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在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已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