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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五个新变化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18-08-16 14:01:00
2017年发布了一些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新文件公告,相对于之前出台的文件,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五个新变化,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 为您介绍。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五个新变化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五个新变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的比例得到提高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于2017年1 月 1日至2019年 12 月31日期间,还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于 2019年 12 月 31 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 年以前年度及 2017 年 1月 1 日至 2019 年12 月 31 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上述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二、加计扣除的范围得到扩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 号文件规定,自 2017年度起,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企业按照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且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18号规定条件的,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三、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处理方法得到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 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 40 号文件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五个新变化


四、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得到调整和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文件规定,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0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和简化,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归集方法一致。
五、部分扣除费用的范围得到适度拓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在“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中,增加了与开展此类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中,增加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以上便是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中需注意的五个变化。企业项目申报中所设计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会由专门的辅导机构进行协助办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咨询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 ,咨询热线:400-6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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