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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予以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予以受理的情况
(1) 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请求书,并且该请求书中应当明确写出申请专利的类别、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必须包含能够表明申请内容的图片或者照片。
(3) 专利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并且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应清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的,且没有进行涂改。
(4) 申请人是外国人的应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应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 申请人是港澳地区及台湾的法人或居民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哪些情况下专利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专利不予受理?
专利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专利不予受理
(1) 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内容中的(1)、(2)、(3)之一的。
(2) 外国申请人的国籍或者居住场所明显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
(3) 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及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未委托的;
(4)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者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文件的;(5)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国家专利局指定的专利机构办理但是未委托的。
专利局受理处及各代办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专利文件后,应当全面地、认真地检查和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件,根据上述情形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