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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的基础上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的基础上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如何认识商标侵权行为?
如果企业将属于上述相同、近似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或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或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其次,商品经销商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则构成侵权。(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