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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与义务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0-05-12 14:01:00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盛阳小讲堂: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与义务
盛阳小讲堂: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与义务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包括了: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从而赋予了“职务发明”较为明确的内涵。
    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的物质条件主要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基于人才流动导致的职务发明的认定纠纷,《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临时工作单位”也纳入了《专利法》第6条中所称的“本单位”的概念内涵中。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A、署名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上署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种固有的精神权利,特别是对职务发明人来说,虽然他们不能成为专利权人,但他们以署名方式表明身份的权利不可侵犯,不可转让。职务发明人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也可以署假名或笔名。
    B、获取奖励与报酬的权利。我国《专利法》第16条中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从中可见,对于专利申请获批的职务发明,单位是“应当”给予发明人奖励与报酬的,为了使发明人的获取报酬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我国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78条中做出了诸如“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等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C、优先受让权。单位专利权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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