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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程序是审查员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审查指南,对一件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三性进行审查,然后将审查结论以实质 审查意见 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在整个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有可能会向申请人发送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实质审查的内容比初步审查要多得多,要求也相对严格了很多,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说明书公开程度、权利要求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设立了更高的标准,符合标准则获得授权,不符合标准则被驳回。申请人需要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意见和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直至申请文件符合授权标准,否则审查员有权予以驳回。
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
那么,申请人应该如何解读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呢?
申请人收到国知局发送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一通,通常在一通中有两种结论性意见,一是只提出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错误,例如权利要求不符合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此,申请人只要仔细阅读审查员指出的问题,检查原始申请文件,然后做出适应性修改或者如果在一通中审查员已经给出修改建议,可直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即可,针对这种结论性意见及时处理后,申请文件有望授权;二是审查员经过检索,引用一篇甚至多篇对比文件,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提出质疑,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者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内容,要求申请人陈述该专利申请可以授权的理由,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应该如何解读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应该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分析审查员指出的被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合适,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所确定本申请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恰当,审视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结合启示、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审查员所认为的现有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等。然后,逐一进行意见陈述,有必要的情况下还要以原始申请文件已记载内容为基础,对 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以使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和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使申请文件有望授权。但是,申请人必须注意的是,针对审查意见而对原始申请文件做出的任何修改必须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即修改不允许超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 权利要求书中,或者能够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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