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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0-06-17 14:01:00
    根据专利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需要缴纳如下费用:
    (一) 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 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 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由于专利从提出申请至最终授予专利权有一定的审查周期,因此在不同的阶段需要缴纳不同的官费,例如申请费是提交申请时应缴纳的费用,专利登记费是授予专利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以及保证审查程序顺利、有序地进行,专利相关法律规定了各阶段官费的缴纳期限和方式。
    缴纳方式包括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即通过收费窗口现金、POS刷卡缴费,以及邮局或者银行汇款等,不同的缴费方式对应不同的缴费日,缴费日若超过缴纳期限则可能产生滞纳金,严重地还可能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因此在缴纳官费时需要注意缴纳时限以及方式。
    根据专利法律法规以及各代办处的工作规程,一般情况下,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特别地,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费用,以收到日为缴费日。
  面交支票未能兑付而被银行退回,且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以更换支票日期为缴费日。
    此外,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缴费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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