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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的关系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0-06-19 14:01:00
《专利法》第九条中,有如下内容: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样的专利,是以申请日的先后进行授权的。即,谁先申请,谁获得专利权。
 
以具体的案例进行说明:
A提起诉讼说B的专利侵犯了他的专利权;A的专利申请日是晚于B的专利申请日;A提供了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他的初始构思文档,此文档中记录了专利的原理和流程;且文档制作时间却是早于B的专利申请日。
  参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中明确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但是,首先原理和流程不等于专利技术方案本身,即便能证明构思是早于对方的申请日,也不能等同于A的技术方案早于B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内容);原理和流程如果没有写在权利要求书中,就不在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其次,即便A的构思早于B的申请日,但是A的申请日晚于B的申请日,专利权是需要授权给先申请的人。即便A通过无效程序去申请B的专利无效,也要提出证据,证明B的技术方案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而A的私人文档是不属于公知技术的。
而且,即便通过其他证据,A证明了B的专利是基于公知技术而做成,B的专利无效,A的专利因为与B的专利相同,也同样不能保持专利权。只是A和B都能基于公知技术而使用此项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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