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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类专利撰写时如何避免违反专利法2.2款和25.1款的规定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0-07-16 14:01:00
在撰写软件类专利的专利文件的时候,特别是区别技术特征都是软件结构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违反专利法第2.2款、25.1款(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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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2.2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25.1款: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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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虽然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软件的结构,但是撰写的时候,不能只写明软件的内容,还是需要把相关的硬件装置写出来,即便硬件装置都是常规选择。因为真正能够发挥技术效果的还是硬件装置,可以不详细展开,但是应该把主要发挥作用的内容完整的说明;
    2)作为区别技术特征的软件部分,要把模块和模块之间结构描述清楚,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递、从属关系、为了实现核心功能对于硬件驱动时的时序;这样才能构成一个技术方案;
    3)对于软件模块的描述,不能只有功能性描述,功能性描述是属于智力活动规则的范围;在通过简单的功能描述之后,要重点体现软件模块属于技术手段的一面,就是如何利用技术方案来解决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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