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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起诉时是否必须提供检索报告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0-08-06 10:01:00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起诉时是否必须提供检索报告
    可见,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出具检索报告并非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不属于专利权人必须承担的举证义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未提交检索报告并不影响专利权人的诉权。
    即,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提起诉讼的时候,并非必须检索报告,在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时,提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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