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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的前提提交件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1-01-06 10:01:00
《专利法》第11条的内容如下: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侵犯专利权的前提提交件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侵犯专利权的前提提交件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本文想说的是,首先判断侵权收钱的前提条件是,侵权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后续的操作。但是,如果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则不能判断其为侵权。但是具体如何判断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复杂。现以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某权利人A提起诉讼,说公安局B使用某产品,此产品侵犯了A的专利权。
 
裁判结果:
判定B行为不应承担专利法所规定的侵害专利权的民事责任,驳回杨进争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经审查,A所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铁丝阻隔网(铁丝阻拦网)系B公安局从案外人成都C有限公司采购而来,随后,B公安局调拨给分局3台,D分局在某广场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本院认为,
首先,D分局被诉的侵权产品来自于B公安局的调拨行为据此并不能认定B公安局具有销售行为。A主张B公安局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B公安局、D分局在辖区范围内使用被控侵权产品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并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二审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应以“生产经营目的”为前提的认定正确。
A主张B公安局、D分局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在B公安局和D分局之间,如果不时调拨行为,而是销售行为,那么B公安局就存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嫌疑了,即便D分局是用来维护公共安全,但是B公安局的目的就不明确了。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要以具体的情况来分析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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