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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谈:商标分割的必要性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17-12-07 14:01:00
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分割申请

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 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其中分为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和驳回部分的具体说明,同时附送《 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书式文件。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天内做出决定。

商标分割的必要性

我国《商标法》在以往没有商标分割制度时,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仅在部分商品上被驳回,其商标申请人就会面临两难处境:一是,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请求,则由于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作为一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注册,只能发给一份商标注册证,这样导致已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也必须等待驳回复审流程走完,驳回复审的审定结果出来,从而初步审定的部分长期不能初审公告。二是,申请人不提出驳回复审请求,则在规定时限期满,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将生效,因此其意图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将得不到授权。

20148 20 日,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发布《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允许申请人就 《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中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进行分割,可向商标局单独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受理后,将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即使申请人不提出分割申请,或者商标局对申请人提供的分割申请文件认为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同意分割的,那么商标局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也会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这样,既保护了申请人权益,也有效地缩短了商标审查周期。

2.商标异议、争议、撤销程序--分割申请

在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中,如果异议理由、争议理由仅涉及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则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可以将商标分割,将未被异议或无争议的部分先行核准或排除在争议之外。同样,达到缩短整个商标审查周期的目的,使未被异议或无争议部分尽早获得授权。

商标分割虽然不能使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但可以将纠纷所造成的伤害降低,也有利于商标权利的稳定。

3.商标许可或设定质押----分割申请

商标成功注册后,商标权人为了充分利用商标的经济价值,可以将 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可在商标权上设定质押,以获取金融信贷。如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涉及了多个类别,商标权人可依据与被许可使用人或质权人的约定,将商标按当事人之间的实际需要进行分割,这样既能充分满足双方的利益需求,也不至于使商标的使用价值与经济价值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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