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多数都会涉及到有关技术或设计,有些来源于自己的发明创造,有些来源于其他权利人的许可或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或设计。对于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或设计,企业无需要经过许可即可使用,也无需支付费用。另外,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现有技术或设计还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等等。
根据专利法等规定,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简而言之,判断是否为现有技术或设计把握以下三点:第一,时间界限为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第二,范围包含国内外的技术或设计,即没有地域限制;第三,技术或设计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其中对于“为公众所知”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个难点。《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据此,“为公众所知”应理解为“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
《专利审查指南》(2010)在“使用公开”中规定,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由此可见,“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应理解为“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而不是公众已经实际得知的状态。这种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只要客观存在,有关技术或设计即可被认为已经公开,至于有没有人得知或者有多少人实际得知该技术或设计则无关紧要。
综上所述,如果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其一,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其二,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即可认定为现有技术或设计。
需要注意的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以及默契保密的情形(即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结语:判断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设计的关键点在于申请日以前是否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如果是,则构成现有技术或设计。企业若要保护自己的技术或设计可以通过申请专利予以保护,但申请之前则需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