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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软著的保护原则和侵权判别标准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1-07-22 14:01:00
    在实际的运用当中,作为衡量企业综合实力的标准之一,软件著作权在一些时候能够起到影响战局的关键作用。基于这一点,盛阳专利http://www.zscqw.net/
今天就来和大家聊一聊软著的保护原则和侵权判别标准。
盛阳小讲堂:软著的保护原则和侵权判别标准 
盛阳小讲堂:软著的保护原则和侵权判别标准

 
    一、软著的保护原则
    1.创意/表达分离原则
    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2.创意/表达合并原则
    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3.SSO原则
    本原则产生于Whelan vs 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

 
    二、软著的侵权判别标准
    法院判断两项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具体从三个方面考察: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即运行程序的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判断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版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证明被告确实曾经看到过,进而复制过原告的有著作权的软件;
    2.证明原告的软件曾经公开发表过;
    3.证明被告的软件中包含有与原告软件中相同错误,而这些错误的存在对程序的功能毫无帮助;
    4.证明被告的程序中包含着与原告程序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和相同的技巧,而且这些相同之处是无法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的。
 
    在了解完软著的保护原则和侵权判别标准以后,大家应该明白申请软著对于计算机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了吧。诸位若是有这方面的申报需求,无论是登记注册还是购买转让,也欢迎与盛阳专利联系,从而进一步洽谈合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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