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

收藏本站|联系盛阳|网站地图

盛阳·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商助力企业科技创新

全国咨询热线:400-600-1061 (8:30am~17:00pm)

盛阳新闻
您的位置: 首页 > 盛阳资讯 > 盛阳新闻 >

盛阳小讲堂:当发明专利公布与授权公告保护范围不一致的时候侵权判定的注意点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1-08-06 10:01:00
    在我们搜索专利文件的时候,会发现有些专利的公开号和公告号是不一样的,如下所示:
专利公开号和公告号不一致
 
    下载的时候,可以看到如下两个文件可以下载,分别是专利公开的时候提交的专利文件和专利授权的时候的专利文件,如下图所示:
专利公开时提交的专利文件和专利授权时的专利文件

    因为在专利授权过程中,申请人会因为各种原因,在符合相关的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此时会出现同一个专利的公开文件和授权文件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一致的情况。
 
    在专利公布时和授权公告时保护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下,判断专利侵权应该注意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如下说明:
    第十八条 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重点在于:
    前提: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
    时间: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
    被诉技术方案的范围:

  1. 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
  2. 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也即是说,被诉技术方案即便与申请人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但是与授权的技术方案不同,被诉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 实施了被诉的技术方案,也不会被判定侵权,因为申请人被授权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其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


【相关推荐】

咨询热线

400-600-1061 (8:30am~17:00pm)
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

服务热线:400-600-1061 (8:30am~17:00pm)

E-Mail:sale@zscqw.com

传真:0510-68880768/728-808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嘉业财富中心6-701

盛阳专利
版权所有 © 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备案号:苏ICP备17031996号苏公网安备32021402000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