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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明专利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1-11-03 10:01:00
    我国的发明专利具备“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那么,什么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还要经过公布和实质审查才有可能获得授权。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的,需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予以公布或应申请人的要求提早公布;同时,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这就是我国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所实行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关于发明专利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关于发明专利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设置这制度的目的:
    一方面使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启动对其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在综合考虑后撤回申请,在该申请尚未被公布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等途径保护其技术内容;
    另一方面也能使社会公众尽早地了解发明内容,不至于因审查的延迟而阻碍技术信息的传播,同时也有利于公众及时对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提出意见。如果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存在法定驳回情形,便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关于这个制度的保护方法:“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此时专利权人便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获得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但是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公告期间,由于申请处于尚未授权的状态,因此申请人无法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获得保护,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实施发明或赔偿损失,并且因申请文件的公开使得公众已经知悉其发明技术内容,申请人也无法采用商业秘密等方式对其发明进行保护。
    如果在这段时间允许公众随意实施申请人的发明,而不为申请人提供一种适当的保护,有可能导致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明显损害,不利于“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实施,也不符合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的宗旨。
    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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