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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相关规定中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专利法第33条赋予了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权利,并且限制了修改的内容和范围,不得违反先申请原则,就是修改时不能超过原申请记载的范围,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则对修改进一步细化,对修改的时机和方式进行了适当限制。修改申请文件包括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主动修改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中有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受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其三个月内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这是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要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内容超过了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则不允许,审查员不会接受修改的文本,而且时间只有一个时间点和一个时间段,如果错过了,那么就不能主动提出修改了,而被动修改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三款中有规定,申请人在收到是指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这边也规定被动修改的时间,并且要在OA答复期限内做出,并且不像主动修改那样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而是要针对通知书缺陷进行,但是有特殊情况,如果申请文件中有通知书未指出的明显缺陷,申请具有授权前景的,申请人也可以进行修改,视为克服缺陷的修改,这样可以节约审查程序。
被动修改过程中,有几种不能视为针对OA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一是主动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而导致保护范围扩大; 二是主动改变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而导致保护范围扩大; 三是增加了说明书和原保护主题没有单一性的内容; 四是主动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五是主动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在答复OA过程中,期限也很重要,一通OA是通知书发文日15天加上四个月,二通OA及后续OA答复都是通知书发文日15天加上两个月,截止日遇到节假日则顺延至假期后的一个工作日,如果申请人没有按期进行答复,那么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此时如果还想要挽回,则需要提出恢复专利权请求并缴纳恢复请求费,而按期答复后,会出现几种情况,一是修改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审查员认可并接受了,那么后续的审查会以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基础,如果修改没有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那么申请人提出的修改,审查员就不予接受,还是以原申请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时候能够解决原申请存在缺陷,因此是审查中重要的一步,申请人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把握修改时机,合理进行修改,以便于早日得到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