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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成立企业的费减手续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1-11-30 10:01:00
    首先,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关于新成立企业的费减手续 
关于新成立企业的费减手续

 
    新成立企业是属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费减手续。
    但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所以,尽量在专利提出之前,把申请手续做完。对于登记时间在1年内的企业,备案时提示无法通过校验的,需填写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在提交证明文件时出具印有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在事务服务系统进行费减备案时,系统会分配代办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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