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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假冒行为中的不知情销售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1-12-17 14:01:00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专利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关于专利假冒行为中的不知情销售
关于专利假冒行为中的不知情销售

    销售商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其对该产品是假冒专利的事实也并不知情,因此,仅责令其停止销售该产品,免除对其罚款。
    但是,销售商虽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但其被责令停止销售后不停止销售的行为,反映出其对销售假冒专利商品具有主观故意,因此不能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其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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