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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审查中的回避政策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1-12-30 10:0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那么,在初审和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并不与审查员进行实质接触,如何获知自己的专利的审查员是谁呢?
    可以参照国知局发出的审查通知书。在实质审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上,以及《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都能看到审查员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申请人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获知自己的专利对应的审查员。

专利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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