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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及如何认定外观侵权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2-01-06 10:01:00
    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第三类对象,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要求保护的对象之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需要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定义,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该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或者是二者的结合。
盛阳浅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及如何认定外观侵权
盛阳浅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及如何认定外观侵权


    一、外观设计的特点
    (1)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在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能使人产生美感,即通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产生出来的外观设计被用以装饰物品,能够使人的视觉触及后。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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