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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2-01-10 10:01:00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认知的提高,大多数企业也开始重视企业的专利管理,招聘专业工程师进行相关的工作。下面我们来看看,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

    一、判断客体
    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时,将进行比较的对象称为判断客体。其中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的判断客体简称对比设计。
    在确定判断客体时,对于涉案专利,除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确定外,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写明请求保护色彩、"平面产品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简称为不限定边界) 等内容加以确定。
    涉案专利有下列六种类型:
    (1)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
    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是指无图案且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设计。
    (2)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
    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无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和色彩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
    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
    二、判断主体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不同种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
    (1) 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例如,对于汽车,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大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广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
    常用设计手法包括设计的转用、拼合、替换等类型。
    (2)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大概的了解了这些,为了使得企业在一个良性的竞争中发展,获得经济利益,企业确实要开始重视起专利管理工作,发挥专利工程师的作用。如果您有相关需求,欢迎随时咨询盛阳专利,盛阳拥有20余年行业从业经验,数位专利代理人为您的专利保驾护航,咨询热线:400-6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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