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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小讲堂:关于延长期限请求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2-01-14 14:01:00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六条第四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第六条第四款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盛阳小讲堂:关于延长期限请求 
盛阳小讲堂:关于延长期限请求

 
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和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延长期限请求进行审批,即对审查延长期限请求书和延长期限请求费进行审查。延长期限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期限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告知延长后的期限届满日。
 
《延长期限请求书》表格
填写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填写请求延长的理由;
签章: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请求内容:
(1) 填写请求延长的期限
(2) 勾选请求延长的时间(中止延长不包括此项)
 
缴纳延长费
延长1个月的,缴纳300元;延长2个月的,缴纳600元。(中止延长不需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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