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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谈:专利强制许可之给予程序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22-02-16 10:01:00
盛阳浅谈:专利强制许可之给予程序 
盛阳浅谈:专利强制许可之给予程序

  
    根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办法”),
    一、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均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二、强制许可的提出: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
    (2)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3)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4)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期限;
    (5)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6)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7)附加文件清单;
    (8)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三、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按专利权人的数量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副本。
    四、强制许可请求不受理的情形:
    (1)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2)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3)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4)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
    五、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情形:
    (1)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具体为请求人不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
    (2)请求理由不符合规定,具体为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3)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4)请求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信息,具体为强制许可请求不符合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
    (5)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通知请求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而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
    六、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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