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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阳浅谈:OA答复的创新性

返回列表 来源:盛阳专利 发布日期:2017-10-27 10:01:00
专利的实审答复中,也就是OA答复,审查员大多的是针对申请文件提出几篇对比文件指出申请文件的实质性问题,其实质性问题就是与对比文件,分别从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这四方面进行比较,来判断申请文件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一个专利文件只有在具有新颖性的条件下,才可进行下一步的创造性判断,因此,下面来论述在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无创造性时的OA答复是怎样的。

OA答复的创新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创造性同样可适用于驳回理由和无效理由中),在OA答复的创造性阐述中,主要是根据三步法来进行判断,首先是确定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在确定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考虑的是技术领域相同或是相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去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是用途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多的现有技术,也可以是虽然技术领域不同,但是公开的技术特征多的现有技术;判断好接近的现有技术后,就是确定与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以及通过该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这个区别特征是接近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从而找出发明点,通常也是具有技术效果的发明点;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以及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解决申请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则假设具有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以对比文件1作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那就找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阐述该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那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也就没有解决该技术问题,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中,假设公开了该区别特征,但是两者的作用却是不同的,仍是可以得出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从而得出结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具有有益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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