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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中我们如何排除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图形界面呢?如一个静态图片,没有完成任何任务的信息交流,单纯的存在于美化功能,但不是人机互动的、纯粹的一个网页链接、手机画面固有的,不需要任何交互动作产生的画面、游戏界面、相机拍摄的内容画面,这些都不受保护。
如在申请中,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界面,以图形界面为护体的GUI外观专利,只需考虑图形界面部分是否相似或者近似,然而光光只保护图形界面的外观还必须要依附于具体的产品,很难完全摆脱产品只保护图形界面,所以在产品的名称、用途上应尽量弱化硬件要素。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界面+整体产品",也就是把图形界面与具体的相关硬件相结合,虽然在授权条件上也是满足的,但确大大缩小了较以GUI本身作为客体的保护范围。由此可见,申请GUI外观专利时,以图形界面作为客体要比具体设备作为客体要求保护范围更大,也更加符合保护图形界面的初衷。
在GUI类专利申请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有,GUI设计没有表达清楚和完整,对GUI外观设计而言,清楚表达则是一项基本的要求,缺少必要视图和说明的话,这样导致难以判断表达的内容是否属于保护的客体;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设计变化状态图,将多项GUI设计到一件专利中,我们按图形界面变化状态图的方式提交,存在很大的弊端。原因是包含多个变化状态图的,权利范围由组成的多个变化状态图共同确定,实际保护范围小,不利于主张权利。那么人们就会有疑惑了,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变化状态图呢?一般GUI是动态图案,且申请人在保护各界面设计的同时,也想保护动态切换的视觉效果,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够清晰的展现完整的动态过程或层级关系,而且在简要说明中,写该申请涉及为动态界面以及动态界面的变化方式。
那么GUI类专利是如何判定相似的呢?将手机的图形界面移植到导其他设备上,如平板或者电脑上;将IOS系统图形用户界面移植到Android系统上,虽然GUI部分可能构成相同或者相似,但在硬件部分显然是不构成相同或者相似的,所以在申请时,我们可以在申请手机图形界面的时,同时将平板、电脑等图形界面共同申请。涉及到变化状态图的外观相似判断,需要对比外观专利所包含的每一个状态。只有在与变化状态所示的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均相同或者相似才能判定为相似外观。例申请人提交六张动态图,而其他申请人提交的变化状态图中,有三张与其相同,其他几张视图不同,则判定为不侵权。总而言之,在具体变化状态的GUI外观侵权判断中,应以专利所展现的整个变化状态作为对比对象,而不仅仅对比GUI外观专利中的图片或照片。